摘要
根据互联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可以归纳出信息产权民事法律保护的三个理想型规范形态:第一是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产权保护模式,其规范形态是底层数据安全与隐私权为主的事后救济。第二是互联网平台信息产权交易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的事前授权规范。第三是互联网+信息产权交易价值共享法律保护,形成共享激励模式,以反垄断法为主的事中规制规范。数字经济不同于市场经济的市场分配方式,需要以信息产品定价机制来分配信息产权,形成公法嵌入私法的法律规范模式。
-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