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分别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非法集资犯罪中,要求从犯与主犯对投资人经济损失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司法处置方式并不妥当。从犯与主犯承担不同的罪责,赔偿责任应与刑事责任保持协调。没收违法所得的刑法规定以及自身的法理内涵不能为连带责任提供内在依据。受制于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限制,经济赔偿责任也无法为共同犯罪人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外部支持。应扩张经济赔偿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将民事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导入非法集资犯罪,为实施不同客观行为和具有不同主观罪过的共同犯罪人配置公平合理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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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