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并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一道建构了在线诉讼的规则体系。但在程序至上、效率优先理念主导下的在线诉讼实践面临严重的数据安全问题。基于在线诉讼程序的安全性、在线诉讼数据的公开性,以及数据处理行为的不可诉性,有必要对在线诉讼中的数据安全问题予以特别规制。在线诉讼本质上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线下庭审方式的重塑与再造,是技术与司法相融合的产物,其数据安全保护涉及数据主体、诉讼平台及法院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应从数据主体的赋权保护、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责确立三个维度来对在线诉讼中的数据安全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