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借鉴了既有规范的经验与核心内容,从更广的领域与范围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行政处罚中的规范适用作出了规定与发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的诸多智能化设备的典型代表,这些智能化设备可以称之为自动化方式,它是基于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而发展起来的,是技术渗透与影响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自动化方式的引入使得行政处罚的效率价值得到增强,行政处罚的精准程度得到提升,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得到凸显。但是,自动化方式的引入亦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自动化方式出现错误难以被发现与纠正、自动化方式采集的证据难以进行直接审查、自动化方式运行对程序正当要求形成挑战。由此,需要基于正当程序的理念,设置并完善相应的环节以约束行政处罚中自动化方式的运行。这些环节包括:确定自动化设备技术标准的起草主体和相对人参与采购自动设备的环节,以及强化行政机关在自动化方式争议中的说明理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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