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组织形式是阻碍或助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其变革与创新是推动公司法修改的内在动因。企业集团满足了专业化分工与规模经济的发展需求,已经成为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集团的多元化发展不仅促进了商业形态的演进,深刻影响了中国公司制度的发展进程,更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制度创新与变革。企业集团的出现从根本上动摇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体系框架,为法人人格否认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和多层次的派生诉讼在企业集团的视角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更进一步。在公司法修改的重大时刻,必须贯彻企业集团概念法定、类型法定、规制内容法定、责任法定和治理规则法定的原则,以构筑多群体利益平衡的现代企业集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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