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汇编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将作者与公众的利益从整体上平等对待,在更大程度上兼顾了矛盾中的两个方面,不失为一种比较合理的判断标准。在坚持作品独创性标准这一质的规定性前提下,至于其量的规定性是否会有所变化,则有待于各国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或许这也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