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取代人类驾驶员的操作,发生致损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问题,产品责任将可能作为主要的责任适用路径。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高度复杂性和自主性,使得现行产品责任规则面临适用难题,亟待作出相应调整。在产品缺陷认定方面,应根据缺陷类型细化判断方法,设计缺陷的判断应综合运用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和风险—效用标准;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扩充产品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广义上的生产者、销售者、研发者、改造者以及智能应用辅助者;关于发展风险的抗辩应严格限定适用,同时完善风险预防的补救机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