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的本质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治理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作为两种主流的法治理念,它们之间的冲突与整合是国家现代化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常态化形式。现阶段,我国公民法治意识薄弱,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性不足,运用行政干预手段较多,单一的惩罚机制必然会存在更多的局限性。柔性方法是社会治理的助推器,在尚未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格局中,酒驾治理需要从运用单一的法律制裁手段转为综合的治理模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理之道,需要实现法律“工具主义观”向“治理主义观”的基础转变。从“软法”与“硬法”互动结合的治理方式切入,分析古代社会“礼法结合”在现代的运用,为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提供更多的借鉴意义,从而实现“柔性引导”与“硬性规制”的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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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渤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