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占罪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其客观方面的核心,即行为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恰好也是民法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被成为"法学上的精灵"。本文着重讨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导致无权处分下所有权变更而构成侵占罪的特殊情况。其意义在于,通过行为人的处分行为提前推定其主观故意,而不以行为人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为定罪的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