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支付作为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它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这与常规的货币性支付相比具有特殊性,并且股份支付费用在最终行权后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由此而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目前对有关问题的探讨目前主要集中在股份价值公允性的认定、企业提前终止股份支付计划是否按照加速行权处理、员工辞职股份被大股东回购是否应认定为对大股东股份支付等问题上,对被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探讨较少。本文以甲公司股份支付被激励对象放弃行权为案例,对被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行权情况下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望完善相关会计核算规定。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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