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存在"唯结果论"的处理方式、"手段对等"的思维模式与"圣人标准"的义务要求,严重限缩了正当防卫成立的空间。究其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误解了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忽视了防卫者的优越地位,并且拔高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导向。为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从行为到结果的思维模式,进行双重判断;以防卫者的利益为中心判断行为限度;在尊崇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基础上兼顾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