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是清代后期陕西咸宁、长安二县独特的县下乡村政区,其形成与二县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密切相关。清初,由于卫所屯田、更名田的归并,二县行政管辖的地域有所扩展,致使沿袭于明代的基层组织和乡里结构产生重要的变化。雍乾时期,在社仓制度之下,二县产生了新的地域区划——社。由于乡里组织所对应的地域缺乏规整的地理连属性,而社正好具有这一优点,二县便以之为区划疆界的方式,进而形成了乡社制。在里甲制逐渐崩坏过程中,社内组织的行政职能逐渐增强,社逐渐向乡村政区演变,至清后期具有了准政区的意义。但是,乡里制与乡社制是并存关系,里甲制在赋役征输过程中还具有一定的功用。县下政区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某一统一的范式,区域视角或为深化研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