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是否更为勤勉尽职,是否有着更高的监督标准和更好的监督效果?本文基于行为一致性理论,通过考察异议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公司相对于无异议公司、异议独立董事任职的无异议公司相对于其他无异议公司的治理情况来研究异议独立董事的异议动机和监督效果。利用2005~201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投票数据,实证发现:被异议公司即使在未被异议时,其公司治理质量也显著较低;异议独立董事任职的无异议公司和无异议独立董事任职的公司在治理质量上无显著差异。上述结论在考虑了异议的不同定义、异议行为的影响以及独立董事自选择问题后仍保持稳健。以上发现说明异议独立董事在其无异议期间和无异议公司上,没有表现出更为勤勉尽职,也并非更为风险厌恶,更有可能是为规避责任而提出异议;异议独立董事的监督,仅停留在对超过其风险阈值事件的不赞同上,而非持续的监督。在进一步研究中,还发现在独立董事提出异议意见一年后,平均失去0.3个独立董事席位,平均损失3万元报酬,此影响持续到提出异议后第5年才开始减弱,说明提出异议给独立董事带来的是负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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