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限制人身自由的唯一措施,兼具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双重属性。留置对于"两规"的取代,是整合反腐资源、全面深入开展反腐工作的重要举措。但《监察法》对于留置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简略的问题,没有对留置的行政执法属性与刑事侦查属性作出区分,这体现在适用对象及其对应期限上没有区分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也未对律师介入、检察监督方面作出规定。为避免留置措施的滥用,应对在适用程序上区分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允许在刑事立案后律师介入调查,并引入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