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起诉资格扩张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表征,但其背后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却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救济客体的特殊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可能单纯地引起环境生态价值受损,也可能同时致使自然资源经济价值受到侵害,还可能进一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可能引发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这三种利益单一的或复合的受到损害,包括纯粹的生态损害、国有自然资源财产权损害及个体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等。要对这些权益进行救济,就可能需要在同一个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后提起不同类型的诉讼,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仅仅用以救济纯粹的生态损害,相应的,纯粹的生态损害也应当仅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救济。厘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是正确认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理顺环境受损时各种诉讼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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