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后需要明确适用规则。自洗钱犯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之一或几种。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知、态度以及持有、转移、处置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客观方面的认定要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完全抛弃事后不可罚、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无法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形成合法外观的单纯持有、占有、藏匿或仅将犯罪所得用于正常生活开支的一般消费行为,应排除在自洗钱犯罪行为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