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和美国分别基于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理念保护个人信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实现个人自治,其理论本源为个人本位下的个人控制论。个人本位过于关注个人信息蕴含的个人权益,并未充分考量个人信息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作为数据类型的一种,个人信息亦具有数据的本质特性,即流通性,数据只有在流通中方可实现价值,个人信息既与个人的人格权益联系密切,又与他人和社会利益相关。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均为权利本位的存在形式,前者是第一阶段,后者是第二阶段,与大数据时代契合的是社会本位。我国应在社会本位下考量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与共享,区分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权利本位第二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转型。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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