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整制度的出现,标志着《企业破产法》立法价值从私权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跨越。作为一种考虑债权人利益同时积极拯救债务人并促使其复兴的制度,重整制度为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处于重整中的企业往往无法通过自身能力完成重整程序中一系列问题解决方案,更无法实现恢复经营及盈利能力等自我挽救的预期目标,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成为常规选项。重整投资人在重整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我国却未以立法形式确认其法律地位,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保障完全依赖于市场主体之间的私权合约。这种将重整投资人利益保护完全交由市场意思自治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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