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我国信托实践的不断发展,新的信托品种如资金信托、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等相继在我国出现。但我国的信托立法却未对这些新型的信托品种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信托实践的发展。对如何完善股权信托登记制度提出建议如下:建议建立全国统一、信息共享的信托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主体为受托人与委托人;信托登记的内容是信托财产权利,而非信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