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残疾人获得金融服务的难度增大,现有法制保障及制度建设尚有不完善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实施为契机,保障残疾人无障碍获取数字金融服务权益,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进行构建。《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应增加保障残疾人无障碍获取数字金融服务的内容,明确金融机构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并明确未妥当履行该义务的责任。程序法上应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基础上贯彻全面的司法便民原则,发挥司法机关公益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积极作用。同时,应当搭建残疾人接触数字金融技术的桥梁,构建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残疾人无障碍获取数字金融服务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