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闭合循环买卖(又称封闭式循环买卖)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曾有过数次反复。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之后,该类合同多是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被认定为参与主体存在虚伪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将案件定性为借贷合同关系。但这种裁判定式往往使资金提供方遭受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挽回,而其他参与主体特别是货物提供者多是全身而退,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本文试图从合同参与各方,尤其是整个贸易链中资金提供者和货物提供者所起的作用来探讨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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