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没有为围绕值班律师的相关争论划上句号。法律地位并不必然决定诉讼权利,值班律师拥有哪些诉讼权利仍然需要对具体规则和法律价值进行解释和分析。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可知,《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核实证据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还建立了相应的程序机制来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现。为了破解实践中法律帮助形式化问题,学界提出了"辩护人化"和"全覆盖化"两种进路,但两种方案均脱离实际,而且会否定值班律师制度的独立价值。可行的方案是以诉讼权利为核心实现法律帮助的实质化,认真对待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善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机制,激励并监督值班律师对诉讼权利的积极行使。刑事诉讼法真正的难题不是"法律如何修改",而是"法律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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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