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赋予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减刑、假释提出异议并出庭作证的权利,但由于知情权无法落实等原因,在实践中这项权利很难得到实现。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刑罚执行特别是减刑、假释的适用过程中,一直处于边缘地位,其参与权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得到充分的保障。为了实现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体现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理解和沟通进而预防再犯,应当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为被害人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对减刑、假释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从而为被害人充分参与减刑、假释提供程序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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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