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受到有限司法资源的限制,体现着经济学上“效率”的内在追求。“效率”是指当成本一定时收益最大化;或当收益一定时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具有主观性不同的是,“成本最小化”属于一种工具理性,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以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为研究对象可以发现,无论是举证责任还是说服责任,都体现着对成本最小化,即效率的追求。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追求程序成本及证明成本最小化,说服责任的分配方式追求程序成本及错判损失(成本)最小化。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追求低成本的逻辑说明,公平和效率并非完全对立,公平可能只是效率的另外一个描述。只有尽量减少司法活动所需要的成本,才能在资源不变的前提下处理更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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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