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试点的房产税兼具收入目的税和调控目的税属性,但在每一个层面上均存在不足。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看,房产税试点应优先考虑完善分税制和强化预算监督;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角度看,房产税只能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辅助性配套措施。不仅如此,房产税试点必须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并引入税收决策程序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房产税收支出的预算监督。在市场经济中,一个政策工具的运用必然要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遵循市场发展的规律。因此,对我国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合理性分析思路,可以为即将来临的房产税试点扩容改革,以及未来政策工具的运用提供一个有效的建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