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无论是从其建立的背景还是从目的来看,都应体现为投资、贸易、金融的高水平自由化及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这也意味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开放水平和公平竞争水平不仅不能低于中国在国际经贸条约中承诺的水平,而且还应该高于中国现有国际义务的水平。可是,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些产业补贴政策与WTO义务存在现实或潜在冲突。这种情形若不改变,就会导致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各个自贸试验区有违规风险的产业补贴,本着保护受补贴企业信赖利益的考虑,可允许有期限的补贴合同继续执行完毕,无期限的补贴合同可设定过渡期并执行至过渡期满。我国要杜绝有违规风险的新补贴措施出台,新出台的补贴措施应具有非专向性特征,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与WTO义务冲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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