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其处置结果引来社会的广泛热议,收容教养和专门教育两种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发展状况相对滞后,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充分发挥应有之用。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功能定位、机构设置、模式选择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通过对专门学校在实地办学中所存在问题的剖析,此次对专门学校教育制度的规定仍并不完善。专门学校教育应以国家亲权、教先于罚的理念为指引,制度层面设置以专门学校为主导的教育指导委员会,立法层面明确专门学校教师的惩戒权,实践层面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模式以及“一校两区”的办学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