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互联网世界中数据流通的主要路径之一,企业间数据爬取行为无法通过行业自发建构的Robots协议与爬虫识别技术得到充分规制。由于数据权属问题的模糊性,故基于传统民商法权利体系对企业数据权益进行事前定性、明确爬取行为合法性边界的进路亦受到阻碍。《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力图消解数据权属这一规范难题,跳出“确权→侵权”之传统民事权利保护的桎梏,转而聚焦于个案场景下数据流通的公共利益与企业数据利益保护之间的价值衡量,而这恰与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所蕴藏的价值多重性形成呼应,故理应成为爬取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实定法依据。从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法院多援引该法第2条原则性规定进行裁判的审理理路,蕴藏着不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围的规范风险。为实质激活该法第12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定的适用,应推动以司法解释形式对企业数据抓取的合法性边界进行明确,为打破数据壁垒、促进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有效的规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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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