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垄断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作为元平台,不断“以平台衍生平台”,形成层层叠加的数字生态。社交平台作为社会交往中心,将社会关系流量化、商品化,成为典型的元平台。必需设施原则是反垄断法上促进开放的关键,但在工业时代存在理论争议和适用障碍。数据的公共性消弭了必需设施原则既往面临的私有财产公共化危机,数字时代应当将必需设施原则重构为开放平台原则,以控制数据流量能力作为认定要素,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通过数据开放、利益共享的共票理论激励主动开放,并完善开放后的衔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