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引入“可携带权”后,信息主体拥有了控制个人信息流向的权利。可携带权系技术迭代背景下的产物,其具有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促进信息共享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功能。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包含着信息范畴的界定、权利要素的识别与权利行使的限制。我国的可携带权的条款采用了不完全法条的设计,虽然能够保证立法的灵活性,但也带了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我国的适用,首先应当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位为保护人格权益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未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其次,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流动,应当在具体场景中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各项构成要素,并通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指引以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最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还应当做好与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衔接,以保证信息的流通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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