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居住权制度争议集中在性质选择和功能定位上,进而导致整个居住权可否流转、取得收益等具体规则适用问题变得含混不清。究其原因是混淆了居住权的本体属性与外部条件,导致居住权制度是秉持人役性还是应转向用益性不甚明确。《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权利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使用权能,用益性的居住权制度应如德国一样通过单独立法予以规定,因此,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应在人役性限制下进行重新阐释。在设立方面,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需具体体现在居住权主体、对象以及设立方式上。在权能方面,居住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自然孳息的收益、事实性处分等内容。此外,居住权消灭规则和消灭效果也需要进一步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