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以来,无论中西,以个人的权利为核心建构政治法律,成为了核心的理念。然而,随着20世纪中期开始对自然权利论的检讨,以及近年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和美德法理学的兴起,德性在政治法律建构中逐渐开始成为与个人权利具有竞争性的概念。但两者之间似乎水火不容,非此即彼。中国古典政治法律思想向来被视为以德性为导向,具有集体主义的道德倾向,而忽略个人之权利。而事实上,儒家要典《大学》,并非如旧时所认只是心性之学,而更具有深刻的政治思考。从《大学》历来的两种解释传统和其文本中分析可得,其明德、修身之论,并非仅止于个人的身心性命之学,亦广及于家国天下人类公共秩序的建立。其所欲建构的家国天下的公共秩序,是以修身为核心而展开的个人生活为根本所回应的人生困境,既包括对身心而言的人之为人德性的实现,也包括对家国天下而言的个人属身生活的权利保障。因而,中国古典政治法律思想并非向来所认定的忽视个人,其公共秩序的构建恰恰以个人生活为中心,只是其思想同时指向了个人的德性与权利。《大学》的政治关怀将个人的德性与权利糅为一体,以回应人在世间生活的双重困境,既有关于人的德性完满,又有关于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实现良善的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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