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纽带,刑事卷证移送制度与诉讼结构有着密切联系:前者是后者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前者由后者所决定,是后者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判断后者类别的一项重要指标;前者为后者服务,对后者的发展变化可以起到促进或延缓的作用。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分别采取"全案卷证移送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与其分别实行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