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法学知识受到了科学主义思想的影响,其试图建构法(权利)概念的“公理的”“封闭的”“无漏洞的”体系,以实现“法律公理体系之梦”。但20世纪初,民法学界内部的法学家业已注意到,即使按照自诩为“无漏洞的”学说汇纂学体系编纂而成的《德国民法典》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中甚至还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漏洞。菲利普·赫克在创建其“利益法学”时也是从认识和发现“(实在)法的漏洞”这一点开始的。他以(施陶布)“积极违约”作为“漏洞填补”的例子,明确地区分了“制定法的漏洞”和“法的漏洞”,前者是指制定法(诫命)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形,后者是指习惯法缺乏的情形。基于此,他试图为法官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发展出(与自由法学不同的)一个精确的方法规则。此外,他还将“法律漏洞”与“诫命错误”问题进行比较,提出了宝贵的“诫命更正”或“制定法诫命的更改”学说。这些学说至今仍散发着诱人的理论光芒,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尚可借鉴的应用价值。
-
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