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匿身份侦查的特点使得该措施在适用上对人权的侵害倾向较为明显,因此,在实施隐匿身份侦查的过程中,对来源非法和取证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应该予以剔除。隐匿身份侦查中非法证据主要来源于授权和取证方法两个方面,对于授权过程中关于授权主体、授权范围和期限的证据排除,要注意立法与秘密侦查实务需求的统一;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欺骗等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应绝对排除;而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应遵循实体真实的价值取向,慎用排除规则。

  • 单位
    铁道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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