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德国体育法研究已初具规模。德国体育法发展一共呈现自我规制、双轨制、国际性、多重效果与素材动态综合五个特征。其中,体育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体育协会通过“一席原则”建立的垄断架构与体育法庭管辖所建立起来的自我规制体系。此外,体育法的另一项特殊之处表现在协会规范与国家、超国家法规范以一种双轨制的形式同时存在,协会自我规制与国家法律规制之间既存在冲突又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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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大学; 德国慕尼黑大学; 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