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专门协会法人化实现了由内部机构型协会向外部法人型协会的组织转型,由低水平履职向高水平履职的能力升级,工作状态由接受残联工作安排转变为协会积极主动作为,工作经费由单纯残联拨款转变为协会多元筹资,工作方式由协会亲力亲为转变为协会广泛动员、利用社会资源,工作内容由简单活动转变为高端、深度、宽领域服务。目前,协会法人化的具体路径是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普通社团法人。但是,普通社团法人身份与专门协会的性质、职能存在内在冲突,潜藏着专门协会异化和残联组织弱化的政治和社会风险。建议比照我国工会立法,努力开辟专门协会法人化转型新路径,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级专门协会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由残联核发其法人资格证书,以确保专门协会的公益性和残联组织的完整性。

  • 单位
    河南工学院; 清华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