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的组织方式、诉讼策略以及审查视野俱存有难以克服之缺陷,不足以保证公益周全。因此,应当在制度层面进行方略调整,构建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仍在检察公益诉讼的范畴内,讲求行政的过程性规制,具有完整的客观诉讼属性。它的实施要求对行政活动进行全面的动态观察,司法过程聚焦于行政违法性的论证,故司法说理贯穿始终。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的供给策略应当立足于法律监督与诉讼构造两个方面,包括设立巡回检察厅与派驻专门检察官,设计与之相配套的诉前程序,以及拓展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与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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