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明确肯定了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合法性,并将其所涉基础合同的有效性设定为保理合同效力认定的前提。叙做保理的未来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应同时满足合理期待性、确定性以及可转让性的要求。在有关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指引下,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合同的效力评价仍然面临着规范适用的分歧,增加了保理业务经营的风险性。该风险主要分为内在风险与外在风险,而其成因主要在于保理人的客户选择理念、保理业务管控和行业规范体系建设的诸多不足。为应对这些风险,应构建以《民法典》为核心的规则体系,确立以保理合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裁判思路,同时完善保理业务开展和自律的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