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权其实是一种权利授权,即当事人基于委托合同,授权给律师,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事实调查、证据收集。从实质上来讲仍然是当事人私权利的体现。律师调查取证的作用在于减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次数和减轻当事人举证压力,使当事人更好的应诉,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的律师调查权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诉讼模式的制约。除了这一根本原因外,立法层面的不足、公众法制理念单薄等因素也是制约律师调查权实现的原因。为了更好的实现民事诉讼价值,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来解决这些障碍,从而更好的发挥调查取证这项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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