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围绕信息披露,对《条例》修改提出建议,强调突出企业在公示信息方面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的监管重点应当放在监督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上,而不对企业披露的信息做更多的评价和运用。重新设计年报制度过程中,应谨慎对待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