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主要法治发达国家侦诉关系模式主要是"公诉主导侦查"或者"公诉引导侦查"的模式。此种模式下的"主导"或者"引导"均体现以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实质性有效监督制约为后盾,符合诉讼机制运行的一般规律,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侦诉关系却呈现出一种侦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足与错位。新时期,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我国应在借鉴域外相关国家侦诉关系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实质性有效监督制约为后盾的,公诉引导侦查的"侦诉协作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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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