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市建发〔2023〕122号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省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依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现就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事宜通知如下:一、市住建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