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对于"瞬间违法"的案件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其证据困境主要发生在当事人违法事实发生时,只有执法人员一人在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由于缺乏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往往遭遇证据不足的尴尬。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行政机关用什么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在类似廖宗荣案的"瞬间违法"案件中,行政机关并非无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尽管只有执法人员一人在案件现场,但执法人员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利用技术性的方法转化为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或者证人证言,以因应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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