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冠疫情中,出现了关于预警及时性与有效性的广泛讨论,为此,有必要全面检视和反思我国公共卫生法上的预警制度。准确把握其制度定位需要区分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在制度架构上应当妥善安排基础信息收集、早期警示、对早期警示的验证评估和发出预警等关键节点。未来应当开放多元信息渠道以防范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问题,将"安全好过后悔"的风险预防思路具体化到操作层面,同时进一步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在风险预警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