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极少被主动告知其诉讼权利,参与到诉讼过程中行使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赋予被害人一方诉讼当事人地位,但在大多数财产型犯罪案件中,诉讼程序销蚀掉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造成了被害人仅被当作一个客体、一个定罪工具。通过剖析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依据诉讼程序顺序对被害人在司法各阶段的权利救济展开分析。
- 单位
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极少被主动告知其诉讼权利,参与到诉讼过程中行使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赋予被害人一方诉讼当事人地位,但在大多数财产型犯罪案件中,诉讼程序销蚀掉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造成了被害人仅被当作一个客体、一个定罪工具。通过剖析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依据诉讼程序顺序对被害人在司法各阶段的权利救济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