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许多人工智能应用在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上的尝试,但仍然难以替代法官完成刑事证明标准判断的全部过程。首先,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观判断难以被取代;其次,由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和不同种类案件中呈现的差异性,证明标准难以被统一化和固定化;最后,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黑箱"也使得刑事证明标准判断过程的透明化难以实现。因此,在人工智能的浪潮下,冷静看待这一技术,坚持其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中辅助性定位,做好数据收集以及人才培养工作才是正确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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