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快播"案是技术发明与违法运用、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之间博弈的结果,对快播案判决结果进行解构具有意义。快播案中,重新思考以不作为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论证逻辑,发现不作为的论证角度存在着义务来源等泥淖,是为"破"。再次尝试以"陈列"方式正面论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尤其是明确"技术中立"与"非中立性技术应用"的区分,承认快播公司发布QSI等软件的技术中立行为,惩治后期缓存服务器等"非中立性技术应用"严重的社会危害,是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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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