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在弥补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缺陷、应对和预防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还是完善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等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司法制度以及实践经验,都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和适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结合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文认为可以从适用范围、恶意认定、恶意的证明标准和补充沉默权的立法规定等方面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和实践基础进行具体改良设计,并对现行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以此来保障规则的顺利、高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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