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运行轨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适用的困境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并且转换之声日强。虽然主流观点认为其转换的原因在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弊端和取代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优越性,但是通过分析发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行政法上的担保的不同担保模式,正是因为担保模式的不同而导致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取代。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上的担保实践中,主要采取的都是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代表的现金担保模式,而基本没有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似的保险模式,这导致了行政法上的担保制度在实践运作中的困境,应在一般意义上实现这种模式的转变。